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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4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晶与何天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晶,何天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4053号原告:沈晶,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威,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系原告沈晶的弟弟。被告:何天明,男,195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晶诉被告何天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沈晶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晶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晶承担。审 判 员  孙 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喻思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