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4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晶与何天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晶,何天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4053号原告:沈晶,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威,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系原告沈晶的弟弟。被告:何天明,男,195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晶诉被告何天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沈晶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晶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晶承担。审 判 员 孙 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喻思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