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诉被告杨贵伟、刘新洪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杨贵伟,刘新洪,刁明发,王艳梅,柳兆国,杨兰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82民初66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密山支行),住所地密山市。负责人刘量宇,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拥军,男,该行职工。被告:杨贵伟,男,1982年6月17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被告:刘新洪,女,1981年7月31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被告:刁明发,男,1975年7月4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被告:王艳梅,女,1976年2月27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被告:柳兆国,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被告:杨兰香,女,1973年11月4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原告邮政银行密山支行与被告杨贵伟、刘新洪、刁明发、王艳梅、柳兆国、杨兰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密山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拥军、被告刘新洪、王艳梅、杨兰香到庭参加诉���,被告刁明发、柳兆国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贵伟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政银行密山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杨贵伟、刘新洪偿还借款本金79827.28元及利息(从2016年3月9日起到借款付清之日止),被告刁明发、王艳梅、柳兆国、杨兰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要求杨贵伟、刘新洪、刁明发、王艳梅、柳兆国、杨兰香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杨贵伟、刘新洪、刁明发、王艳梅、柳兆国、杨兰香组成联保小组,互为连带保证责任。2015年4月9日,杨贵伟、刘新洪在邮政银行密山支行处贷款80000元,用于农业生产。双方约定年利率13.5%,借款期限为12个月,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杨贵伟、刘新洪违反贷款合同约定,从2016年3月9日起,未按时足额还款。故邮政银行密山支行起诉至法院,要求杨贵伟、刘新洪偿还借款本金79827.28元及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刁明发、王艳梅、柳兆国、杨兰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新洪辩称,借款是事实,但现在无能力偿还。王艳梅、杨兰香辩称,杨贵伟应当贷款50000元,邮政银行密山支行却贷款给杨贵伟80000元,因此不同意偿还该笔借款。刁明发、柳兆国经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本庭提交答辩状。杨贵伟经依法公告送达未到庭,亦未向本庭提交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杨贵伟、刘新洪、刁明发、王艳梅、柳兆国、杨兰香于2015年4月9日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互为连带保证责任。杨贵伟、刘新洪于2015年4月9日与邮政银行密山支行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并在邮政银行密山支��处贷款80000元,用于农业生产。双方约定年利率13.5%,逾期利率为年利率17.55%,借款期限为12个月。刁明发、王艳梅、柳兆国、杨兰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从2016年3月9日起,杨贵伟、刘新洪未按时足额偿还本金及利息,刁明发、王艳梅、柳兆国、杨兰香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故邮政银行密山支行起诉至法院,要求杨贵伟、刘新洪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刁明发、王艳梅、柳兆国、杨兰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审理中,王艳梅、杨兰香称杨贵伟应当贷款50000元,邮政银行密山支行却贷款给杨贵伟80000元,故不同意承担保证责任。经审查,邮政银行密山支行与杨贵伟、刘新洪、刁明发、王艳梅、柳兆国、杨兰香于2016年2月18日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中第二条载明:“从2016年2月18日起至2018年2月18日止,邮政银行密山支行可以根据任一小组成员申���,多次签订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0元、不超过本人授信额度、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40000元内发放贷款”。本院认为,邮政银行密山支行与杨贵伟、刘新洪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刁明发、王艳梅、柳兆国、杨兰香自愿与杨贵伟、刘新洪组成联保小组,互为连带保证责任,应当对杨贵伟、刘新洪的该笔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艳梅、杨兰香虽称杨贵伟贷款80000元超出银行规定,不同意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中第二条的约定,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0元,王艳梅、杨兰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中署名,视为其知晓该合同���定,故对王艳梅、杨兰香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邮政银行密山支行要求杨贵伟、刘新洪偿还借款本金79827.28元及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刁明发、王艳梅、柳兆国、杨兰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刁明发、柳兆国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杨贵伟经依法公告送达未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杨贵伟、刘新洪应当偿还邮政银行密山支行借款本金79827.28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7.55%计息,从2016年3月9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刁明发、王艳梅、柳兆国、杨兰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贵伟、刘新洪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借款本金79827.28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7.55%计息,从2016年3月9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被告刁明发、王艳梅、柳兆国、杨兰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1元,由杨贵伟、刘新洪、刁明发、王艳梅、柳兆国、杨兰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宫照万人民陪审员 宋元杰人民陪审员 单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