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执15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连伟、周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连伟,周南,金晓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15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连伟,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乾安县。被执行人:周南,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金晓翠,女,1984年12月16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连伟与被执行人周南、金晓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通过网上布控抓到被执行人周南,并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本案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两被执行人分期付款,本案现已执行到位12000元,余款53000元未执行到位。现两被执行人均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顾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