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中法执字0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金极穷、张玉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极穷,张玉俊,崔铁力,宽城升金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中法执字00031-8号申请执行人金极穷,男,汉族,1963年9月15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桥区。被执行人张玉俊,男,满族,1969年10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崔铁力,女,满族,1969年3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宽城升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县孛罗台乡百草林村。组织机构代码760344404。法定代表人张玉俊,职务总经理。金极穷与张玉俊、崔铁力、宽城升金矿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承德市公证处作出的(2014)承证执第10、1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余金凤偿还欠款360万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张玉俊、崔铁力、宽城升金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承德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对被执行人崔铁力坐落于廊坊市建国道馨钻界小区2-1-802、2-1-803两套房产进行价格鉴定,承德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承价鉴字(2015)第05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两套房产的价格鉴定为1094300.00元(廊坊市建国道馨钻界小区2-1-802房产470700.00元、2-1-803房产623600.00元)。通过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对被执行崔铁力的两套房产按鉴定价格1094300.00元进行拍卖,买受人王雪以470700.00元竞得廊坊市建国道馨钻界小区2-1-802房产、徐景星以623600.00元竞得廊坊市建国道馨钻界小区2-1-803房产。2015年11月27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宽城升金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00.00元。2016年8月10日本院依法委托承德坤元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张玉俊所有的坐落于天���市武清区大王古庄经济区乡榭郦舍85-101(房屋所有权证号12××93)的价值进行评估。根据承德坤元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承坤元评报字(2016)第16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被执行人张玉俊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经济区乡榭郦舍85-10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12××93)的价值为319.19万元。2016年12月29日委托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按评估价格319.19万元第一次拍卖被执行人张玉俊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经济区乡榭郦舍85-101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12××93)。买受人邢志敏以319.19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本案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及利息360万元,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为465741.00元(自2014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2017年4月28日拍卖成交之日),垫付的评估费30000.00元,公证费6000.00元,共计4101741.00元。现本案共执行到位款为4427200.00元。2015年12月2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金���穷135000.00元、因本案申请执行人金极穷在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系被执行人,因此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向本院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本院协助执行,2016年5月23日本院协助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745250.00元、收取执行费38450.00元,2016年9月20日协助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316600.00元,现将本案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金极穷的执行款2904891.00元协助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张玉俊在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系另案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向本院请求协助执行,本案中剩余款287009.00元协助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行,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市公证处作出的(2014)承证执第10、1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军审判员 裘 民审判员 孟庆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屈 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