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0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山东三川置业有限公司、五鸿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三川置业有限公司,五鸿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平天坤盈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0449号申请人:山东三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志刚,经理。被申请人:五鸿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董航恺,经理。被申请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宜州市金宜大道。法定代表人:蔡立宗,经理。被申请人:东平天坤盈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法定代表人:刘志远,经理。申请人山东三川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五鸿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平天坤盈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山东三川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东平天坤盈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140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东平天坤盈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1400万元;二、冻结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俊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