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民申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上海市静安区康定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上海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所有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上海市静安区康定小区业主委员会,上海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10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市静安区康定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刘梦舟,该业主委员会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沈玉芳,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上海市静安区康定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康定业委会)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69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康定业委会申请再审称,康定业委会起诉符合规定,由小区业主共同决定,程序合法,请求法院判令上海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相应停车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有关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应经业主共同决定。因康定业委会的起诉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符合上述规定,原裁定认定康定小区业委会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而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康定业委会申请再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康定业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市静安区康定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远审 判 员 赵 禹代理审判员 夏雷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慧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四)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