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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行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耿光琴与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光琴,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新0104行初139号原告:耿光琴,女,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团结路片区管委会保洁员,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伟,新疆联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朱文智,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珂,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该局养老保险处处长,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民,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该局养老保险处副处长,住乌鲁木齐市。原告耿光琴与被告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光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原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审 判 长  聂红梅人民陪审员  白雪梅人民陪审员  周丽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