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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4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杜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杜某某,张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4刑初76号公诉机关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7月3日出生于唐山市古冶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址唐山市古冶区。2017年4月1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杜某某,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于唐山市古冶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古冶区。2017年5月2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监视居住于居住地。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3月4日出生于唐山市古冶区,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古冶区。2017年5月2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监视居住于居住地。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古检公诉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杜某某、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杜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7日23时许,在古冶区金山首府小区底商的缘源休闲会馆三层楼道内,因郝某与被告人王某某相识的女性足疗技师打招呼,王某某辱骂并用拳头打郝某的头部,随即王某某的朋友被告人杜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和王某某一起拳打脚踢郝某,在郝某被打倒在地无法反抗时,仍继续殴打,造成郝某面部受伤。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郝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于2017年5月24日到古冶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杜某某、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材料及到案经过;证人宗某、贾某的证言材料;被害人郝某的陈述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告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材料;辨认笔录;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情况说明;谅解材料;被告人王某某、杜某某、张某某的供述材料、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杜某某、张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某、杜某某、张某某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能自愿认罪,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有自首情节,三被告人均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二、被告人杜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三、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三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郝明红审判员  赵本顺审判员  胡 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晓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