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4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长生与郭红飞、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生,郭红飞,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淮南盛佰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740号原告:张长生,男,1975年5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月荣,如皋市白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红飞,男,1974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阳,如皋市下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南环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13280030C(2/26)。法定代表人:胡恒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连战、史俊清,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淮南盛佰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春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2924878T(1-1)。法定代表人:陈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宝,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长生与被告郭红飞、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淮南盛佰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张长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长生申请撤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长生负担。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泽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