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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5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汇金源物资有限公司与王振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汇金源物资有限公司,王振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5548号原告:石家庄市汇金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体育北大街199号盛博商务楼1-414。法定代表人,王二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荣桥,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振锡,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汇金源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振锡被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汇金源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市汇金源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石家庄市汇金源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武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