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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执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慎茂、林松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慎茂,林松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1148号申请执行人:李慎茂,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被执行人:林松河,男,1983年9月11日,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本院在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慎茂与被执行人林松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6)鲁0285民初64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7025元。2017年5月4日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7年7月18日被执行人向本院交付案款7025元,2017年7月2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7025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5民初64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培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风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