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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3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韩金凤与支朋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金凤,支朋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3716号原告:韩金凤,女,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濮阳县。委托代理人:尚家林,河南同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支朋飞,男,1981年7月11日,汉族,农民,住濮阳县。韩金凤诉支朋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韩金凤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行为,且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彦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宏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