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4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佘X诉被告安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X,安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4民初63号原告佘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葫芦岛市南票区XXX镇XX村XX号,身份证编码21140219XXXXXXXXXX。被告安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葫芦岛市南票区XX乡XX村。本院审理原告佘X诉被告安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断联系。本院认为,原告中断联系,无法传唤其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佘X负担。审 判 长 李 强人民陪审员 李 双人民陪审员 宋明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耿 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