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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民初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洛阳市同业商贸有限公司与安阳鑫盛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同业商贸有限公司,安阳鑫盛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1503号原告:洛阳市同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付74号。法定代表人:徐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锋,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海杰,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鑫盛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弦歌大道。法定代表人:吕安相,总经理。原告洛阳市同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鑫盛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日立案。原告洛阳市同业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洛阳市同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郝兴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