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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执4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遂宁市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与彭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市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彭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4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遂宁市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法定代表人:蒋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泼,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执行人:彭斌,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申请执行人遂宁市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彭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52民初46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给付物业服务费、路灯公摊费共计3244元的义务以及限期申报财产并到法院接受询问。在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自动履行义务、申报财产,又未���来接受询问,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卷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又在辖区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股票、证券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彭斌无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彭斌与案外人何贵琴系夫妻关系,本院遂依法对案外人何贵琴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2774元予以划拨,并向申请执行人予以发放。再查明,申请执行人遂宁市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彭斌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目前,本案立案执行已超三个月。本院已将本案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本院的执行行为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无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将依法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如被执行人未按照该执行和解协议予以履行,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者线索,可以立即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52执4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3244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2774元,剩余的债权数额470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朱 海代理审判员 黄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伍霄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