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乙离婚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686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被告王乙,男,汉族。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王某甲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志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