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9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起香与王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陕0829执185号王润生:你与张起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吴堡民初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起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清偿申请执行人张起香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承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执行费650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吴堡支行户名:吴堡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账号:26045101040006903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本院地址:陕西省吴堡县宋家川镇邮编:718299联系人:白建功联系电话:0912-652****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