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5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伟与孙海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孙海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5012号原告:张伟,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孙海黎,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原告张伟与被告孙海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张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视为原告自动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和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大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飘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