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卓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范利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卓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利辉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10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卓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2011号1幢233室。法定代表人:蒋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利辉,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上诉人上海卓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7)沪0120民初111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卓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实际办公地在上海市长宁区,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主张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注册登记住所不一致的,应提供其在工商、税务等部门官方登记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上诉人主张其实际经营地在上海市长宁区,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本案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奉贤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