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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3民初5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斯明东、斯尔峰等与陈孙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明东,斯尔峰,马丙超,彭昌林,陈孙绍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5271号原告:斯明东,男,1963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斯尔峰,男,1986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马丙超,男,1986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原告:彭昌林,男,1963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代理人:陆林峰、陈施萍(受斯明东、斯尔峰、马丙超、彭昌林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孙绍,男,1976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斯明东、斯尔峰、马丙超、彭昌林诉被告陈孙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斯明东、斯尔峰、马丙超、彭昌林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孙绍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斯明东、斯尔峰、马丙超、彭昌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明东、斯尔峰、马丙超、彭昌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斯明东、斯尔峰、马丙超、彭昌林负担。审 判 员  刘 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王荣荣书 记 员  万 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