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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02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永成申请执行张成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成,张成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802执407号申请执行人李永成,男,汉族,1967年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成义,男,汉族,1972年1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李永成申请执行张成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因被执行人张成义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青2802民初229号民事调解书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瑛审 判 员  杨海荣人民陪审员  周生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汪正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