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02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永成申请执行张成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成,张成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802执407号申请执行人李永成,男,汉族,1967年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成义,男,汉族,1972年1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李永成申请执行张成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因被执行人张成义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青2802民初229号民事调解书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瑛审 判 员 杨海荣人民陪审员 周生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汪正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