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赵群生与段晓华、敬书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群生,段晓华,敬书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778号原告:赵群生,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曹坤明,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段晓华,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敬书岭,男,196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原告赵群生诉被告段晓华、敬书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段晓华、敬书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群生撤回对被告段晓华、敬书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赵群生承担。审 判 长 李百山审 判 员 陈玉娇人民陪审员 彭朝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丽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