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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赵群生与段晓华、敬书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群生,段晓华,敬书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778号原告:赵群生,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曹坤明,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段晓华,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敬书岭,男,196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原告赵群生诉被告段晓华、敬书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段晓华、敬书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群生撤回对被告段晓华、敬书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赵群生承担。审 判 长  李百山审 判 员  陈玉娇人民陪审员  彭朝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丽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