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刑终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63王磊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磊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终263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磊,男,1988年2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本案于2017年1月15日被临时寄押于行唐县看守所,2017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磊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苏0724刑初7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磊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王磊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王磊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磊撤回上诉。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7)苏0724刑初7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倪 洁审判员 黄 宇审判员 张清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焦瑶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