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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刘彩华申请刘勇斌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彩华,刘勇斌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3民特7号申请人刘彩华,女,汉族,1956年2月28日出生,东风汽车公司车厢厂退休职工,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申请人刘勇斌,男,汉族,1961年4月7日出生,东风汽车公司紧固件有限公司病退职工,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申请人刘彩华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勇斌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受理。申请人刘彩华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彩华撤回申请。审判员 张 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婉霞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