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6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胡木香、陈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木香,陈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6执95号申请执行人胡木香,女,195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德安县。委托代理人商建,原告之子,1976年11月11日生,住德安县,被执行人陈兵,男,198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德安县,胡木香与陈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赣0426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7年2月13日我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陈兵动产与不动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商建与陈兵已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本案执行标的164210.55元,申请人自愿放弃64210.55元,已执行标的为40000元,还剩余标的60000元未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6执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辉龙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书记员 林家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