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田秀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秀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518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秀瑞,男,1991年11月5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北省来凤县。2008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元。2017年4月15日,因涉嫌盗窃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处行政拘留15日;2017年4月26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以西检刑诉[2017]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秀瑞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3日凌晨4时20分许,被告人田秀瑞来到南昌市西湖区象山南路天尊网吧,趁被害人刘某在网吧机位座位上睡着之际,偷走了刘某放在电脑桌显示器下面的一部苹果6plus手机(经鉴定,苹果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2986元)。后田秀瑞将该手机以300元左右的价格出售给他人,所得赃款被其挥霍。2017年4月6上午11时许,田秀瑞来到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路至尊网吧三楼一玻璃隔断包厢内,见包厢内无人,趁网吧工作人员不注意,盗走该网吧包厢内155号机位上的一台H**牌Q320plus型液晶显示器(经鉴定,HKC牌Q320plus型液晶显示器价值人民币1618元)。后田秀瑞将该显示器以150元的价格出售给一收购废旧电器的流动商贩,所得赃款被其挥霍。2017年4月15日中午12时许,公安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前进路大众网吧将被告人田秀瑞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秀瑞具有坦白、犯罪前科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田秀瑞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秀瑞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田秀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秀瑞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汪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颜颖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