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刘选秀、江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选秀,江涛,合肥宏川运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3执537号申请执行人:刘选秀,女,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江涛,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被执行人:合肥宏川运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当涂路524号。法定代表人:李世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选秀与被执行人江涛、合肥宏川运贸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7)浙0503执537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房产进行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230158.06元未能执行到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503执537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范 伟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学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