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2民初3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海涛与周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涛,周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302民初3186号原告:王海涛,男,回族,1988年9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周辉,男,回族,1986年1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原告王海涛与被告周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海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海涛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周辉一次性支付原告工资830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9日,被告周辉雇佣原告王海涛在其经营的老五牛肉面干厨师。2016年6月1日,被告无故关门,拖欠原告王海涛8300元工资,被告口头承诺15天内付清工资,并于2016年6月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到期后被告一拖再拖,多次催要未还,故诉至法院。被告周辉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9日,被告周辉雇佣原告王海涛在其经营的灵武市老五牛肉面馆从事厨师工作,每月工资5500元,至2016年6月1日老五牛肉面馆关门歇业,原告为被告工作3个月。2016年6月7日,被告周辉为原告书写欠条一份:”老五牛肉面欠工资王海涛8300元正,老板周辉、王小琴”。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欠条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理应依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83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王海涛劳务工资款8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周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郭慧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周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