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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24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金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2426号之一被执行人:徐金龙,男,1957年3月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徐金龙罚金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的(2013)张刑二初字第012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徐金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因被执行人徐金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徐金龙银行账户无存款,其名下无商品房屋、机动车辆、证券等财产。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其银行存款38452.08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徐金龙至今尚未全额缴纳罚金,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案现已执行到位38452.08元,尚未执行到位461547.92元。鉴于被执行人徐金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徐金龙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张刑二初字第0125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徐金龙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钱耀文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