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4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郑桑明与朱忠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桑明,朱忠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4649号原告:郑桑明,男,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商人,住仙游县。被告:朱忠清,男,约37岁,汉族,理发师,住仙游县。原告郑桑明与被告朱忠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郑桑明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郑桑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桑明负担。审判员 林文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若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