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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3001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卓某某、敏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合作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3001执恢3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卓某某、敏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城民三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卓某某、敏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请求被执行人卓某某、敏某某给付工程款、违约金及案件受理费292393.92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被执行人卓某某银行账户中扣划两笔执行案款共计95470元,从被执行人敏某某处强制执行到位执行案款157350元,经执行干警调解双方当事人,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同意免去,所有案款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7年6月28日领取完毕。本院认为,(2014)城民三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650元已由被执行人卓某某、敏某某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城民三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