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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催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时刚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时刚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催186号申请人:李时刚,男,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申请人李时刚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申请人李时刚持有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容桂支行号码:9402XXXXX-940XXXXX空白支票无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400元,由申请人李时刚负担。审判长  顾玮琦审判员  何杰才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海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