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景永风与被执行人刘良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永风,刘良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27-1号申请执行人景永风,又名景永芳,女,195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被执行人刘良利,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申请执行人景永风与被执行人刘良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晋0823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良利银行存款3万元。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马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