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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景永风与被执行人刘良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永风,刘良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27-1号申请执行人景永风,又名景永芳,女,195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被执行人刘良利,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申请执行人景永风与被执行人刘良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晋0823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良利银行存款3万元。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马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