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易焱与信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焱,信伟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21民初89号原告易焱,男,汉族,1988年10月20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被告信伟,男,汉族,1987年12月28日生,住长沙市雨花区。原告易焱与被告信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信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易焱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家庭装修材料费用3500元;2、被告支付诉讼费用。被告信伟答辩要点:原告易焱购买的装修材料质量不合格,且被告信伟已支付原告易焱10000元,已包含材料款,请法院驳回原告易焱的诉讼请求。查明的事实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持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事实原告易焱承接了被告信伟位于长沙县×××路与东六路交汇处的华润置地3栋1501号房的房屋装修工程。装修工程在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即于2016年6月12日开工,于2016年7月8日停工。2、关于华润置地3栋1501号房的房屋装修,被告信伟支付了易焱10000元。二、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被告信伟支付给易焱的10000元款项中是否包含了材料款及材料款数额是否为3500元。原告易焱主张被告信伟支付的10000元仅为人工费用,不包含易焱购买的3500元材料款。被告信伟不予认可,主张其支付给易焱的10000元款项中已包含易焱购买材料的材料款。本院认为,依被告信伟认可的其与易焱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信伟的陈述为:“易总,请接收一下合同(已改好),材料费用就不显示进去了,钱额外给你本人。”易焱回复:“大体上没有问题。那个17条自来水洗脸设备一套是什么东西,什么式样?甲方验收须在乙方该项完工当天进行验收;国家或者装修标准你要提前给我,看看我的师傅能不能达到,看看我的师傅能不能达到。材料费用单独给我就不用在合同里写乙方购买的材料清单了。”可知,材料费用未列入合同之中。据微信聊天记录所载的装修合同,合同总价,21000元,付款方式:水电线路安装完工后支付5000元,泥工完工后支付5000元,木工完工后支付6000元,油漆工完工后支付1000元,开关、插座以及水具安装完成后支付1000元。据原、被告各自关于工程进度的陈述,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为,信伟支付的10000元款项中不包含材料费用。关于材料款的具体数额,易焱主张材料款3500元,包含水管电线等2000元、防水材料500元、铲天花板白灰500元、包管打孔500元。依被告信伟认可的其与原告易焱的QQ聊天记录显示,2016年7月4日17时许,易焱将上述3500元的构成明细发给了信伟,并陈述“就是增加的这些费用,这些都已经搞完了,你自己的买材料还是要及时安排时间购买,不要耽误师傅的时间”,2016年7月4日18时40分许,信伟回复“好的”。本院认为,在聊天记录中,信伟的回复内容不足以证实特指3500元材料款,且被告信伟陈述上述材料款最终有部分系信伟支付,鉴于易焱未能提供上述材料的购买票据,结合QQ聊天记录前后文内容,不足以证实上述材料款由易焱支付的具体数额。鉴于上述材料确用于信伟房屋内,本院酌情支持1000元。被告信伟陈述上述材料质量有问题,但未提供足够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据现有证据,原告易焱所进行的被告信伟的房屋装修部分,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易焱在房屋装修过程中购买了相应材料,材料款信伟理应支付。易焱主张其购买的材料款共计3500元,但未提供足够证据证实,鉴于上述材料确已用于信伟所装修房内,本院酌情支持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信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易焱材料款1000元;二、驳回原告易焱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易焱负担15元,被告信伟负担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鲍汝霞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