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02民初3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大同市开发区旺旺租赁站与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市开发区旺旺租赁站,中国航空港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3434号原告:大同市开发区旺旺租赁站,住所地大同市开发区。经营者:陈继红。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丁荣富,职务董事长。原告大同市开发区旺旺租赁站诉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同市开发区旺旺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4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1477元,其余147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毅超人民陪审员 杜宝民人民陪审员 张文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树敏窦建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