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0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霞林与重庆灯泡公司破产管理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霞林,重庆灯泡工业公司破产管理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0095号原告:李霞林,女,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原重庆灯泡工业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灯泡工业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杨梨路20号。负责人:陈忠信。原告李霞林与被告重庆灯泡工业公司破产管理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霞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委托代理”无效;2.确认“****-*-*“职工破产债权,被告承担赔偿责任;3.被告返还原告虚假登记损害金3019.50元并赔偿3019.50元;4.判令被告赔偿侵占原告***-*-*直接损失2.52万元,并赔偿2.52万元;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3日被告与原告在沙坪坝区模范村签了“***-*-*不动产授权委托书”和“***-*-*不动产登记表”,2017年6月7日原告在沙坪坝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告越权代理,虚假登记收取原告3019.50元。被告认为上述行为违法,越权代理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故提起本案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灯泡工业公司已于2008年5月9日终结破产程序,并于2014年4月2日注销登记。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本案中出现在原告持有的票证上的管理人印章仅为处理遗留问题使用,管理人已经解散,不再履行职务,故不能作为本案适格的被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霞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