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财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腾伟明与重庆铜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新致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腾伟明,郭虹,重庆市金舟冲焊件有限公司,重庆新致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铜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财保367号申请人腾伟明,女,汉族,1965年10月15日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郭虹,男,汉族,1964年6月18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重庆市金舟冲焊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银盆村七社。法定代表人郭虹。被申请人重庆新致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长安村。法定代表人郭虹。被申请人重庆铜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龙安大道12号。法定代表人郭虹。申请人腾伟明与被申请人郭虹、重庆市金舟冲焊件有限公司、重庆新致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铜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标的:1200000元),请求对被申请人郭虹、重庆市金舟冲焊件有限公司、重庆新致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腾伟明自愿用其名下位于渝北区××街道×路×号×组团×幢×房屋为其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腾伟明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开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