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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林仕金与王春华、苏琴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仕金,王春华,苏琴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1539号原告:林仕金,男,195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王春华,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苏琴秀,女,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林仕金与被告王春华、苏琴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林仕金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仕金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仕金撤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由林仕金负担。审 判 员  段小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小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