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民初2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欢、李炫烨与李洪军、孙会军、淄博洪泰石材有限公司、白宗惠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欢,李某某,李洪军,孙会军,淄博洪泰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之一(2016)鲁1426民初2350号原告:孙欢,女,汉族,1985年9月8日生,住平原县村。原告:李某某,男,汉族,2011年10月6日生,住平原县。法定代理人:孙欢,女,汉族,1985年9月8日生,住平原县。被告:李洪军,男,1961年7月13日生,住平原县。被告:孙会军,女,1956年11月17日生,住平原县。第三人:淄博洪泰石材有限公司,负责人:吴洪水。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的(2016)鲁1426民初2350号财产保全裁定书,现因原告、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白宗惠银行存款的冻结。审 判 员 张 君代理审判员 田鹏程人民陪审员 任双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