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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3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XX银与尹金刚艾显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银,尹金刚,艾显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3957号原告:XX银,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洪波,重庆名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金刚,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维(系尹金刚外侄),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艾显春,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XX银诉尹金刚、艾显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银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XX银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已减半),由原告XX银负担。审判员  于中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甘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