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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2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吴丰华与马路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丰华,马路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2257号原告吴丰华,男,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委托代理人赵华,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兰陵县司法局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住兰陵县。被告马路涛,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委托代理人王保东,山东一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丰华诉被告马路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丰华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丰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吴丰华负担。审判员  耿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伟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