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执2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玉光、孙洪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光,孙洪海,威海青山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3执2016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光,男,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被执行人:孙洪海,男,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被执行人:威海青山包装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乳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光与被执行人孙洪海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083执20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哲审判员 高胜万审判员 牟旭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十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