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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执142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张慧平、朱磊申请王景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142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慧平。申请执行人朱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4执1426号之三裁定书,于2017年07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景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景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景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098260000615433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490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龙审判员  张欣乐审判员  王洪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