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督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严秋云、莆田市力天红木艺雕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严秋云,莆田市力天红木艺雕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督16号申请人:严秋云,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申请人:莆田市力天红木艺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盖尾镇石马村。法定代表人:曾荣仙,系该公司副经理。申请人严秋云与被申请人莆田市力天红木艺雕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22日发出(2017)闽0322民督16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莆田市力天红木艺雕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审查认为,2017年7月4日被申请人莆田市力天红木艺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支付令异议,申请人严秋云与被申请人莆田市力天红木艺雕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965408”t”_blank?)》第二百一十七条(?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965408?deid=607833”t”_blank?)、《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965408?deid=607835”t”_blank?)第四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闽0322民督1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434元,由严秋云负担。审判员 林金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文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