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3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三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权、刘玉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三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文权,刘玉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021号原告:南京三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路100号海通大厦。法定代表人:赖文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焘,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晶晶,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文权,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刘玉霞,女,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南京三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权、刘玉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南京三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三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三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朱向东审判员 谢叶萍审判员 傅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小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