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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行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喻启荣与观山湖区百花湖乡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启荣,观山湖区百花湖乡人民政府,观山湖区百花湖乡坪山村村民委员会,喻启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113行初192号原告喻启荣,男,1945年生,汉族,现住贵阳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张连波,贵州乾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执业证号:15201201210374573。委托代理人申训,贵州乾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执业证号:15201201511339625。被告观山湖区百花湖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百花湖乡。法定代表人邓兵,乡长。第三人观山湖区百花湖乡坪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观山湖区百花湖乡坪山村。法定代表人罗国伦,村长。第三人喻启伦,男,1937年生,汉族,住观山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喻启荣诉被告观山湖区百花湖乡人民政府、第三人观山湖区百花湖乡坪山村村民委员会、喻启伦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因其尚未经过行政复议,不符合起诉条件,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喻启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启荣撤回对被告观山湖区百花湖乡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喻启荣负担。审 判 长  赵永明审 判 员  李 妤人民陪审员  罗仕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菲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