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3行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喻启荣与观山湖区百花湖乡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启荣,观山湖区百花湖乡人民政府,观山湖区百花湖乡坪山村村民委员会,喻启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113行初192号原告喻启荣,男,1945年生,汉族,现住贵阳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张连波,贵州乾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执业证号:15201201210374573。委托代理人申训,贵州乾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执业证号:15201201511339625。被告观山湖区百花湖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百花湖乡。法定代表人邓兵,乡长。第三人观山湖区百花湖乡坪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观山湖区百花湖乡坪山村。法定代表人罗国伦,村长。第三人喻启伦,男,1937年生,汉族,住观山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喻启荣诉被告观山湖区百花湖乡人民政府、第三人观山湖区百花湖乡坪山村村民委员会、喻启伦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因其尚未经过行政复议,不符合起诉条件,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喻启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启荣撤回对被告观山湖区百花湖乡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喻启荣负担。审 判 长 赵永明审 判 员 李 妤人民陪审员 罗仕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菲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