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执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宁波新同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宁波新同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8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组织机构代码91330211844343468A,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聪园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商国良,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新同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302015670076419,住所地:宁波高新区菁华路188号(甬港现代铭楼)2幢394-1室。法定代表人:唐国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7)浙0211执898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宁波新同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新同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的财产,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佳审 判 员 陈增富审 判 员 纪培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