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周玉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周玉凤,李元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997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纬路158号。负责人陈卫,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魏金林,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周玉凤,女,196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李元煜,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与被执行人周玉凤、李元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津0105民初23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于2017年4月2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玉凤、李元煜支付人民币391817.8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1.2017年5月2日将被执行人李元煜传到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并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2.2017年4月21日、2017年7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有不动产一套。无车辆及银行存款信息。3.2017年6月16日本院通过天津市东丽区不动产事务登记中心查封了被执行人周玉凤名下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房屋一套。4.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391817.80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有391817.8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5.2017年6月14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分期自行给付5000/月),申请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郭 靖代理审判员 沈京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