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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民初2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天津枫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乌审旗华瑞水暖建材经销部、赵子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枫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乌审旗华瑞水暖建材经销部,赵子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2270号原告:天津枫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大北涧沽镇立新村外南侧。法定代表人:张桂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宇祥,天津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审旗华瑞水暖建材经销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二马路(派出所对面)。经营者:赵子华,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业主。被告:赵子华,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住。原告天津枫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乌审旗华瑞水暖建材经销部、赵子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枫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017年7月18日提出撤回对被告赵子华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赵子华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枫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子华的起诉。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