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82财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对杨某某申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财保79号申请人赵某,男,1970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辽西街西育委*组。被申请人某某,男,1972年6月5日生,汉族,住双辽市服先镇五一村三屯。被申请人阮某某,女,1972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辽东街山场村前大有屯。申请人赵某因与被申请人某某、阮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双辽市宏伟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位于双辽市辽东街山场村前大有屯(房权证:5-0001**号,面积608平方米厂房)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某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双辽市宏伟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位于双辽市辽东街山场村前大有屯(房权证:5-0001**号,面积608平方米厂房),查封期间禁止办理抵押、买卖、过户、更名、转让等与被查封财产有关行为。如有银行贷款不得损害银行利益,查封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某某海涛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人民陪审员 单 凯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 家 铭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吉0382财保79-1号申请人赵某,男,1970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辽西街西育委四组。被申请人某某,男,1972年6月5日生,汉族,住双辽市服先镇五一村三屯。被申请人阮某某,女,1972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辽东街山场村前大有屯。申请人赵某因与被申请人某某、阮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双辽市宏伟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位于双辽市辽东街山场村前大有屯(房权证5-0001**号,面积608平方米厂房)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某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焦某某位于双辽市辽西街商业局小区1号楼2单元2层西室(房权证4-0040**号,面积69.47平方米),查封期间禁止办理抵押、买卖、过户、更名、转让等与被查封财产有关行为。查封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某某海涛代理审判员陈霞人民陪审员单凯英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崔家铭 来源:百度搜索“”